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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第三十五中学章程(试行)
2019年07月30日   审核人: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章程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明确学校办学使命,推进素质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临沂第三十五中学,英文表Lin Li No.35 Middle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创办于2010,经临沂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注册,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单位类型是全额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住所在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广州路与温凉河路交汇处西。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92.9万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临沂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实施初中三年制义务教育,对今天的成长负责,为明天的发展奠基。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初中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实施初中学校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负责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加强后勤服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承办举办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初中义务教育,严格按照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以免试就近入学为基本原则,面向服务片区公开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用心教育”,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培养知书达礼的阳光学子、明德雅行的风华少年”,学校的办学定位是探索优秀传统文化、红色文化与现代教育理念的融合,打造“用心教育”品牌。
  
第十三条  学校的校风是“同心共进,自主求真”,教风是“化爱于教,融真于行”,学风是“尚德品自正,认真学有成”。
  
第十四条  学校的教育品牌是“用心教育”,包括“爱心、专心、尽心、开心”四个维度教育体系。全力打造独具特色的“用心文化”,形成“爱心”的精神文化,“专心”的班级文化,“尽心”的环境文化, “开心”的行为文化等四大系列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的校徽、吉祥物、校歌。

校徽:

35中校徽               

 

 

 

 

 

校歌:《临沂第三十五中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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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的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教师、学生统一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的外语教学课程是英语。

第十七条 学校网址:http://www.sdly35.com。学校企业号:临沂第三十五中学。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临沂市教育局。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聘任校长负责学校全面管理工作;

(三)组建本单位理事会,向本单位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执行有关教育政策法规,领导学校德育、教科研等业务工作;

(五)负责学校管理的综合评定和中层以上教干的考核管理;

(六)监督本单位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关心和支持本单位管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指导和促进本单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学校运营现代化;

(三)尊重、维护本单位法人自主权,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负责按照编制给予配备学科教师;

(五)负责按标准拨付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等管理费用;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

(七)确保理事会决策权与监事会监督权的正常行使,委派的理事、监事具备履职条件。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的设置形式是中国共产党临沂第三十五中学党总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领导学校一切工作。学校充分发挥党总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党组织必须忠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学生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二十四条 党务工作机构是5人总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各一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费按上级规定全部上缴。党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学校建立稳定规范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实行活动报告审批制和经费支出报账制。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施现代学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探索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专业发展、财务后勤和其他管理工作。校长由临沂市教育局任免。

第二十八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或修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部门及机构人员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课程建设与实施、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校安全工作;

(七)审批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的购置;.

(八)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

第三十条  学校在校长领导下,设置教导处、政教处、办公室、总务处、工会、安全科等职能部门,具体管理职能如下:

(一) 教导处具体负责全校教学工作安排、学籍管理和教务管理等工作,以教研组和备课组长为管理脉络;

(二)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道德教育、共青团的建设与发展和班主任管理工作,以年级组和班主任队伍为管理脉络;

(三) 办公室负责草拟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全局性文件,协调学校内部各处室工作、学校与校外的联系。

(四) 总务处负责学校的物业、基建、后勤、经费预算、学校日常收支业务办理及各类财务报表工作;

(五) 工会办负责学校工会相关工作;

(六) 安全科负责学生安全教育以及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中层干部、年级主任、学科组长每学年由校长聘任。新任干部由校长提名,党总支组织考察,民意测评满意度超过80%,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学校支持并主动接受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分权制治理结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组织,共同组成学校权力机构,分别决策相应事项。

(一)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岗位设置、绩效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等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校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长、副校级干部和局备案教育教学干部组成。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主持,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负责领导学校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及职级总量;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校务委员会采取审议制,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校长具有最终决定权,责任由校长承担。

(三)家长委员会是由家长代表组成。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校服选用等事项提出建议。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学校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艺术、劳动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美育、劳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年度报告;

(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

(三)教师专业发展活动;

(四)学生成长情况;

(五)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报告;

(六)学校招生政策;

(七)其它适宜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章程修改条件和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方式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市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市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9416日临沂第三十五中学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临沂第三十五中学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章):临沂第三十五中学

 

 

 

 

 

20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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