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概况
本期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编的第一章的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内容。
二、条例原文学习(重点内容标出)
1.第四条内容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5条原则,需要熟知。在这5条原则中,第四个“民主集中制”原则需要更加注意——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是任何个人或少数人能够擅自决定的。
2.第五条内容便是我们常说的“四种形态”。虽然这个词在我们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但是很多朋友并不了解其出处和内容。
凡之体会:凡之认为,对于我们大多数同志最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种形态。
在第四条的“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原则中提到,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除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日常工作外,对于我们个人,要更加注意利用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上“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这一武器,对自己日常表现对照要求进行剖析,切莫走了过场,流于形式。
常见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认识不到自己的某些想法和行为是错的。这个问题需要在不断地学习和积累中解决,可以通过对条例原文进行再学习或是倾听别人的“自我批评”反省自身。
二是知道自己的思想和行为错了,却存在消极思想,认为这是“正常的”或是“没办法的”,将注意力放在找借口和解释上,而不是如何改正自身上。关于这一点,首要的是端正态度,强化对这种错误认识的认知,从自身做起加以改正。问题并不因“司空见惯”而变得“理所当然”,更何况对于我们呢?
任何苗头性问题总是先从思想上产生了懈怠,源于对自己过于宽容。因此,对于个人,抓住了第一种形态的有力武器,就可以避免大部分苗头性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3.第一编是“总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第六条内容说明了适用的对象是党组织和个人。很多同志会忽略《条例》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
三、案例列举
案例一:2024年4月1日,“廉洁滨州”公众号发表了《中共滨州市纪委关于5起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的通报》,为受到失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
案例二:2024年1月8日,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指出,(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171.8万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109.6万人次,占总人次的63.8%;运用第二种形态49.2万人次,占28.6%;运用第三种形态6.4万人次,占3.7%;运用第四种形态6.6万人次,占3.9%,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移送检察机关的2万人。
案例三:2017年11月17日,搜狐网“政事儿”发文总结了几个关于党组织接受责任追究的案例,其中之一是经北京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中央纪委审核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予以改组。会议通报了北京市委的改组决定,并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的上级党组织失职失责进行了通报问责。
(来源:凡之读书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