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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学点党纪知识”系列第003期
2024年04月24日   临沂第三十五中学网站 审核人:

一、内容概况

本期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编的第二章的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内容。

二、条例原文学习(图片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增、修改和删除的部分以及个人认为的重点内容已经通过不同颜色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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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标题为《违纪与纪律处分》,关于什么是“违纪”,第七条给出了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同时明确点出了查处的重点,这些重点涉及的方面我们在通报中会经常见到。(这里要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除个别案例外一般指2013年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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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条和第九条两条内容非常简单,分别是对违纪的党员个人的和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熟知即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分方式除了改组和解散外,还有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和给予通报批评。

三、案例列举

案例一:2022年12月27日,山东省纪委监委公开曝光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包括省机场管理集团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某晨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张某晨违规决定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发任职前的任期激励收入,共计89万余元。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其多次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张某晨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二:2019年8月23日,中共山东省纪委通报曝光4起民生领域侵害群众利益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单县原环保局经济园区环保所所长权某铭、副所长曹某涛环境监管失职问题。权某铭、曹某涛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督促整改不力,对其排污情况督查不严格,致使某化工企业在被责令停产期间仍长期违法生产和排污。2016年12月,该企业将工业废水通过城市管网排入单县第二污水处理厂,使该厂污水处理工作陷于瘫痪,酿成环境污染事故。2018年10月,权某铭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曹某涛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三:2024年4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工信部原党组成员,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中国烟草总公司原总经理凌某兴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到,“凌某兴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接受他人提供的生活服务保障”,“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等。

四、一点新知

在本系列002期推送之后,一位长期耕耘在纪检一线的老同志向凡之传授了一些关于“四种形态”的认知。之所以称为“新知”,是因为如果不是他的慷慨相授,任凭凡之将《条例》倒背如流,也是无法将其参透的。现在将之分享给各位朋友。

“四种形态”中的“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少数”的分野不仅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更体现了《条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原则。

凡之的观点是,作为个人,在自觉没有问题的时候,要通过第一种形态来帮助自己不忘初心,做到“如临深渊,如履薄冰”,这样才能杜绝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

组织的观点是,在个人出现苗头性问题的时候,通过第一种形态来警醒或者说是“惊醒”这些同志,让他们有“小病”的时候及时“红红脸、出出汗”,防止恶化成大病。很多时候,及时的提醒就可以挽救一个同志。

在读《追问》这本书时,凡之颇为感慨道,很多犯了严重错误的干部忘记了组织对他们的培养,这份“培养”不仅有厚爱之“提拔”,更有厚爱之“包容”。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谁的错组织又看不到?

对于我们,更多人只看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约束我们的这些“条条框框”,却更应该看到正是这些“条条框框”保护着我们能够“根正苗红”走进来,平平安安回家去。

因此,作为普通党员干部,要逐渐习惯在受约束和监督的环境下工作生活,在对《条例》的原文学习过程中,逐渐解决一些疑惑,减少一些不理解,放平一些叛逆心。

(来源:凡之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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