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概况
本期内容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一编的第三章的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内容。
关键词:从轻处分 减轻处分 从重处分 加重处分
二、条例原文学习(图片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新增、修改和删除的部分以及个人认为的重点内容已经通过不同颜色标出)
1.本期学习内容中,看似条目较多,但是重点集中在对“从轻处分”和“减轻处分”,以及“从重处分”和“加重处分”的理解和记忆方面。同时,理解的难点也在这两个方面。凡之查阅了一番,找到了较为容易理解的说法,分享给大家。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例如,《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如果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就属于从轻处分;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给予减轻处分,就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理,如果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就属于从重处分;如果具有加重处分的情节,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2.纪检老干部提醒大家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对于“从轻”和“减轻”的条款前面用的是“可以”二字;而“从重”和“加重”的条款前面用的是“应当”二字。我们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些不该做的事情做了,组织一定会从严从重处理;配合组织的事情要积极主动的做,还要看具体的态度和实效,才能争取到组织的宽大处理。
三、案例列举
案例一:2021年12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甘某坤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中提到,甘某坤丧失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参加迷信活动;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
案例二:2021年12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原副司令员,党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杨某林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到,杨某林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对抗组织审查;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等。
(很多朋友想通过案例来学习某种违纪行为如何去量罚,凡之认为这是很难做到的。一个或多个违纪行为最终会受到什么处分,除了明文规定还受其它因素影响。同时,工作中具体应用《条例》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事情,对我们中的大多数而言并非目的。)
四、一点学习体会
在学习本期条例时,凡之时常会想起反腐纪实文学《追问》一书中所记载的案例。
在其中一个故事里,锒铛入狱的违纪干部写道:
“纪委开始调查我的时候,我既恐惧,又愤怒。……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我拒不承认错误,大闹情绪,跟调查组的同志拧着干。……在这种心态下,自己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则必然是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去,即能不说则不说,不能讲的则不讲,因此自己的态度一直不能端正。
经过他们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我开始认识到自己身上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关于为什么那么多干部被调查期间仍然不主动、不配合,凡之当时分析道,“人总是趋利避害又抱有侥幸心理的”。
虽然我们没有他们的经历,但是我们都有小时候在家长和老师面前硬着头皮撒谎的经验。这样一回忆当时的场景,我们或多或少就能够体会到这些人的心理。
一个对大人撒谎的孩子是可以理解又有些童趣的。但是一个对组织撒谎的党员干部任凭有再多的理由也是荒谬、可笑且最终要受到党纪处分制裁的。
凡之尽量客观地想到,当犯了错被组织调查时,第一反应是否认、掩饰,那是人性的使然。但是感性最终要让位于理性,人性灰暗和不成熟的部分最终要让位于党性要求。正因为此,我们更是要扎实学习党的理论知识,自觉接受党纪教育,这样才能在公事面前摒除私心杂念,保持处之泰然——部分同志才能积极配合组织要求,争取到“从轻”或“减轻”的宽大处理,而不是迈向“从重”和“加重”的深渊。
(来源:凡之读书笔记)